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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东西部协作产业合作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转载 | 作者:招商局 | 日期:2022-08-17 15:45:15 | 阅读: 70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金设立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东西部协作重要 指示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十四五” 东西部协作框架协议》《山东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十四 五”东西部协作框架协议》《甘肃省天津市山东省东西部协作资 金管理办法》要求, 为高质量接续推动津甘、鲁甘结对地区进 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保障 和有力支撑, 以规范的方式,对天津市、山东省引导到甘肃省 结对地区投资落户的企业以及结对县(市、区)共建的农业示 范产业园区开展财政资金奖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额度与存续年限

甘肃省东西部协作产业合作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产业 奖补资金)的资金来源为天津市、山东省东西部协作财政援助 资金。奖补企业和共建农业示范产业园区的年度资金规模依据 当年审核通过的实际申报金额确定,存续年限 2022-2025 年。

第三条 资金使用方向

(一)奖补天津市、山东省(以下简称东部协作省市)引 导的企业到甘肃省结对地区注册企业投资落户、持续经营。

(二)奖补结对县(市、区)区共建的农业示范产业园区。

第二章 对企业的奖补条件

第四条 地域范围

项目企业注册地在甘肃省与天津市建立东西部协作关系 的结对地区, 即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天水 市麦积区、清水县、甘谷县、秦安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 治县, 平凉市崆峒区、灵台县、庄浪县、静宁县、泾川县, 白 银市景泰县、会宁县、靖远县,庆阳市环县、庆城县、宁县、 合水县、华池县、正宁县、镇原县,武威市古浪县、天祝藏族 自治县,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玛曲县、临潭县、舟曲县、 卓尼县、夏河县、迭部县、碌曲县。

项目企业注册地在甘肃省与山东省建立东西部协作关系 的结对地区,即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和政县、积石山县、东 乡县、广河县、康乐县、永靖县、临夏市,陇南市武都区、宕 昌县、礼县、西和县、文县、康县、两当县、成县、徽县, 定 西市安定区、通渭县、临洮县、陇西县、渭源县、漳县、岷县。

第五条 投资主体

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分别在本办法规定各自结对 地域范围内开展投资活动的天津市、山东省引导的企业。

第六条 奖补对象

申请产业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在本办法规定各自结对地域范围内的市场监管部 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企业)且本办法规定的投资 主体对项目企业的持股比例不低于 30%或由前述投资主体投 资新设的企业。

(二)项目企业在奖补审核期内新增投资额在 200  万元 (含) 以上。

(三)通过与项目企业生产活动相关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 50  名(含)以上已脱贫人口增收,同时雇佣建档立卡已脱贫 人数不少于 3 人或达到企业用工的 30%以上。

(四)每家项目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奖补, 每 个投资主体在同一年度内在每个结对县(市、区)最多享受两 次产业奖补资金。

(五)项目企业可同时享受甘肃省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和产 业奖补资金支持。

(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未被列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七条 投资领域

项目企业投资于符合结对地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带动已脱贫人口增收效果明显的项目, 可申请本 产业奖补资金。

第三章 对企业的奖补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奖补资金用途

产业奖补资金用于补贴项目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建设或租 赁、土地购置或租赁、基础设施配套、设备购置或租赁,以及 项目企业用电、用工工资等。

第九条 奖补标准

对赴甘肃省结对地区中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市、 区)(张家川县、秦安县、麦积区、临潭县、舟曲县、会宁县、 靖远县、庄浪县、环县、镇原县、静宁县、古浪县、积石山县、 东乡县、永靖县、武都区、宕昌县、礼县、西和县、文县、通 渭县、渭源县、岷县)和革命老区(庆城县、环县、华池县、 正宁县、宁县、合水县、镇原县、崆峒区、静宁县、泾川县、 灵台县、庄浪县、会宁县)投资落户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奖 补标准为当年新增投资额的 25%,其他结对县(市、区) 为 当年新增投资额的 20%,且每个项目企业每年享受的奖补金 额不超过 100 万元。

新增投资主要包括投资主体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投资 于项目企业购买或租赁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机械、生产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活动有关的设备,实际支出的企业 用电、劳务费用。不包括购买或租赁办公设备、办公车辆费用 等与生产无关的设备购置及租赁等,不包括购买原材料费用, 租赁办公用房、厂房、仓库等仅计算奖补审核期应付且已付的 费用, 不包括预支的租赁费用(预支日期自奖补申请提交之日 起算)。商贸物流企业不支持其采购商品采购额。

项目企业属前述投资主体新设立的, 新增投资额自企业注 册之日开始统计。

项目企业属前述投资主体收购兼并的,新增投资额在投资 主体获得项目企业股权并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 手续后开始统计。

第四章 对企业的奖补程序

第十条 奖补申请

按照企业申报、县初审、 市审定、省备案的程序开展。甘 肃省结对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简称甘肃省结对县 农业农村部门)每年 10 月组织开展申请受理,并按规定程序 进行审核。

甘肃省结对县农业农村部门接受项目企业申报、进行初步 审核, 与东部协作省市结对县(市、区)产业合作牵头部门书 面达成一致意见后, 向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申报。各市(州) 审核同意后, 报送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投资主体应向项目落地的甘肃省结对县(市、区)农业农 村部门提交以下奖补申请材料:

(一)《甘肃省东西部协作产业合作专项奖补资金申请 表》。

(二)申报产业奖补资金所需证明:如为当年新注册企业, 需提供营业执照、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用工证明、工资 单据、当年注册之日起到申报截止日的相关财务报表(现金流 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由项目所在地的电力部门出具 的用电情况证明、经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已脱贫人口增收 清单等证明企业落地、投资额和带动就业增收情况的复印件。 如果不是当年新注册企业,需额外提供奖补审核期“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应企业年检报告的复印件、项目企业奖 补审核期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提 交材料均需加盖项目企业公章,提交的投资或运营费用均应由 项目企业支付,由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支付的不在核算之 列。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甘肃省结对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组织项目 评审组,组员应包括专业人员以及天津市、山东省在本县(市、 区)的挂职干部等, 对拟奖补的项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 项目评审,开展现场核查。

(一)向拟奖补的项目企业下达项目评审通知。项目企业 需按照项目评审要求做好资料补充完善、问题解释以及配合专 业人员做好现场核查等相关工作。

(二) 评审组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给出奖 补比例和奖补资金的建议方案。具体包括核查申报材料与实际 情况是否相符、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完成对项目企 业新增投资额的评审。

(三)甘肃省结对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评审组出具的项目 评审意见, 起草奖补建议方案, 征求东部协作区意见, 并提交 县(市、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 于 7 个工作日内报市(州)农业农村 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公示与确定奖补方案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对各县(市、区) 报送的初审方案,组织进行市级审核,确定产业奖补项目名单、 金额, 并在市县官方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结束后,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将 项目奖补审定方案在每年 12 月31 日前报送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汇总备案, 并抄送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甘 肃省乡村振兴局。

第十三条 确定资金项目计划

甘肃省结对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将备案后的资金奖

补方案项目, 报乡村振兴部门, 纳入下年度东西部协作项目计划。

 第五章 对共建农业产业园区的奖补

第十四条 每年由结对县(市、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 部门共同筛选一个共建农业产业园区,经市(州)、县(市、 区)相关会议审定后,给予 50 万元的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共 建园区的发展规划编制、改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条件和提升公 共服务能力,资金原则上不得直接用于企业生产设施的投资补 助,不得用于建设产业园区的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 资金拨付程序与对企业的奖补资金拨付程序一致。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一) 甘肃省各结对县(市、区) 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村 振兴部门与结对区东西部协作部门共同做好东西部协作年度 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产业奖补资金纳入计划。

(二) 甘肃省各结对县(市、区) 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受理 单位, 负责受理奖补申请, 并将对共建产业园区的奖补资金、 对项目企业的奖补资金列入各县东西部协作年度项目计划。待 资金下达后及时拨付, 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向甘肃省农业农 村厅报送使用奖补资金效果明显的典型案例,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承担资金的监管 责任。

(三) 工作开展过程中, 不得推诿扯皮、玩忽职守, 不得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不得截留、挪用或者违规分 配资金, 否则一经查实, 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 干部的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四) 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受奖补企业责任

(一)获得专项奖补资金后,自审定结果盖章之日起, 持 续经营时限不得少于三年,不可抗力及非企业因素造成的运营 中止除外。

(二)依法依规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 计监督。

(三)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产业 扶持资金,或存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四)受奖补企业如违背以上情况,视情节采取取消申 请资格、不予拨付奖补资金、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等措施, 违约行为的信用信息记录将纳入项目企业和投资主体的信用 档案, 分别录入甘肃省、山东省和天津市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情节严重的, 交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天津市发展改革 委、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2019  年出台的《甘肃省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帮扶专项扶持资 金管理办法(试行)》(甘农财发〔2019〕2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