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级政策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参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 | 作者: | 日期:2019-08-16 17:25:37 | 阅读: 3869

临州办发〔2019〕78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参与建档

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参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奖补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关于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参与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奖补实施方案

  

  为贯彻州委、州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加快推进就业扶贫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输转就业,全面提升全州就业扶贫质量,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范围

  2019年至2020年,在临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企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培训机构、“扶贫车间”、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和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等)吸纳一定数量临夏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或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到州外企业,实现稳定就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市)政府给予相应奖补。

  二、奖励标准

  (一)就业奖补

  1.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吸纳本县(市)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本县(市)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

  所需资金从省、州、县(市)配套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

  2.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5人以上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对吸纳10名或2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所需资金从省、州、县(市)配套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

  3.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组织贫困劳动力到州外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州、县(市)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4.贫困劳动力参加东西部劳务协作等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助。

  所需资金从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中列支,各县(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兑现办法并负责落实。

  (二)创业补助

  5.贫困劳动力创办经济实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3名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市)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6.各类企业等经济组织兴办的“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所需资金从省、州、县(市)配套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

  7.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市)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8.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省级创业典型,按照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市)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三)社保补贴

  9.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企业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市)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10.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给予稳岗补贴。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培训补助

  11.对企业培训并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培训补助。企业培训并与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

  所需资金从省、州、县(市)配套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

  12.对各类培训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职业(工种)不同分别执行A、B、C三类补助标准。其中A类补助标准为3000元;B类补助标准为2000元;C类补助标准为1000元。

  深度贫困县开展上述培训的,补助标准分别上浮10%。

  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坚决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好各项奖补政策作为推进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推动工作,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和经济组织踊跃参与就业扶贫,大力开发岗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不断提高贫困家庭收入水平,尽快实现脱贫目标。

  (二)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人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见实见效。各县(市)按照州上的奖补政策,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奖补办法。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坚决防止各种弄虚作假和套取资金行为,对各类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严格遵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各县(市)在支付各项奖补资金前,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