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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 | 作者: | 日期:2019-07-08 17:25:46 | 阅读: 4002

临州办发〔2019〕59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夏州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临夏州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州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开拓临夏旅游客源市场,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州投资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增强发展动力,提升品牌形象,全面推进我州全域旅游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在本州依法注册、依法缴税并纳入临夏州旅游行业管理范围内的A级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品、自驾车营地、农家乐、民宿、家庭旅馆(客栈)等旅游企事业单位;临夏州外组团来临旅行社(简称“州外组团社”);其他旅游相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章 扶持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旅行社组团入临旅游奖励。

  1.州内旅行社组织或接待国内外游客来临夏旅游,且在县市住宿至少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费的旅游景区的,按照每人5元给予奖励;在县市住宿至少2晚、游览3个以上有门票收费的旅游景区的,按照每人10元给予奖励。

  2.州内外旅行社组织同一客源地的自驾游车队,一次性组织20辆以上,人数不少于50人,在县市住宿至少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费的旅游景区,按照每辆车50元给予奖励;在县市住宿至少2晚、游览3个以上有门票收费的旅游景区,按照每辆车100元给予奖励。组织自驾游的旅行社应在团队抵达前24小时,通过传真或扫描件将团队计划单报相关县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备案,不登记备案的,不予补贴。

  第四条 景区门票优惠政策。全州收费旅游景区都要制定门票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旅行社组团或个人自驾车来临旅游,景区减少的门票收入由景区所在县市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条 旅游资源规模和品牌提升奖励。

  A级景区品牌创建。对首次评定为国家AAAA、AAAAA级的景区,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旅游饭店品牌创建。对首次评定为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和绿色饭店的,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旅游资源品牌提升。对当年进入全国100强和全省10强的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品商店(名品馆)等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5万元和省级3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旅游业态品牌创建和提升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工业遗产旅游基地、旅游度假区等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的,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5万元和省级3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扶持发展乡村旅游奖励。

  鼓励支持示范区创建。鼓励支持各县市大力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示范区创建工作。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争取国家和省上相应的奖励。

  鼓励支持乡村旅游品牌创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全国和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点)、乡村旅游示范镇(村)、田园综合体、乡村旅游景区;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点)、乡村旅游示范镇(村)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5万元和省级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入选全省十大田园综合体、十大乡村民俗节会、百个最美乡村村镇、百家旅游专业合作社、百家精品民宿、乡村旅游景区的企业和单位,相关县(市)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鼓励开办精品农家乐。对乡村农家乐评星定级,以奖代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利用农宅发展农家乐,拓展乡村旅游度假休闲空间。对当年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扶持发展民宿。鼓励企业或个人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房、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开办精品民宿。对首次评定为金牌民宿、银牌民宿和铜牌民宿的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扶持发展家庭旅馆(客栈)。鼓励企业或个人通过改造、建设、租赁等方式开办特色家庭旅馆(客栈),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多元住宿服务。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家庭旅馆(客栈),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第八条 扶持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奖励。

  鼓励企业培养或引进高等级旅游管理或技术人才。在全省旅游行业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千元、2千元、1千元的奖励;在全国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千元、3千元、2千元的奖励。

  参与或评选出的旅游形象大使、旅游商品创新设计人、酒店餐饮标准化管理人员、优秀导游、优秀讲解员等人员,按照实际贡献分别给予国家级1万元和省级5千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旅游企业和个人研发旅游商品。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全州文化旅游商品创意与开发,对当年新研发且市场前景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商标使用权的文创旅游商品,经县市政府核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扶持建设旅游商品店或商品展销中心。对当年在州内旅游景区(景点)新建旅游商品店面积50㎡以上,且销售或展示我州特色旅游商品的旅游商品店或展销中心,经县市政府核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积极外出参展推广。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本州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本州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5千元、3千元的奖励。对参加国家级和省级旅游交易会、旅游博览会、旅游投资洽谈会、旅游商品博览会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的本地企业,根据路程和参展时间等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1.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须向相关县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团队人员名单、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景区门票、与组团社签订的确认件及相关票据复印件、旅游行程计划书、租车合同、酒店住宿确认件及发票复印件;提交《临夏州旅游奖励申请表》(附件1)、《临夏州旅游团队(自驾游)接待确认单》(附件2)。申报自驾游奖励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车牌号等车辆信息。

  2.申报奖励的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游示范村、星级农家乐、民宿、家庭旅馆(客栈)、旅游示范基地以及旅游商品企业等单位,提交《临夏州旅游奖励申请表》(附件1)和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批准文件、证书等资料。

  3.申报旅游宣传营销类奖励的,提供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以及与宣传载体方的正式合同文本、宣传费用支出凭证、宣传推介图文或音像资料等。

  4.凡个人享受本办法涉及奖励政策的,提交《临夏州旅游奖励个人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批准文件、证书等资料。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申请奖励的,由县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和县市财政局审核。对品牌提升、旅游商品、市场推广、人才建设的奖励随时申报,随时审核,奖励资金三个月内拨付;对组织自驾游入临旅游的的奖励实行一团一报,奖励资金三个月内拨付;对旅行社组团入临的奖励实行一月一报,当月的入临人数在次月的十日前申报,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奖励资金三个月内拨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有奖励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境外游客不含在我国长期居住留学的留学生和持有1年以上长期签证的外国居民。

  第十六条 对新型旅游业态或对旅游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扶持。已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已获奖励资金外,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单位当年奖励及评先选优资格:

  1.经查实,由于企业行为造成群众投诉至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当年因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非法生产、偷漏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3.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4.年度内受到警告、限期整改、摘牌等处理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6.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各级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监督检查的,或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7.存在其他取消奖励资格情况的。

  第十八条 对已完成的奖励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受奖励名单将在相关县市政府网上公布,接受行业监督及举报。对经举报查实弄虚作假的单位,将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奖励资格,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及媒体曝光,并提供给有关部门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原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