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企业孵化区管理办法

来源: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作者: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日期:2019-06-29 17:03:26 | 阅读: 3338

第一条 为了提高对经济开发区企业孵化区(以下简称孵化区)的管理服务水平,给成长型企业提供发展平台,根据《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和《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孵化区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孵化区包括开发区企业孵化区厂房、院内空地、院外道路、绿化、路灯及孵化区内水、电、暖、通信等其他基础设施。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为孵化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根据生产需要提供必要的生产场地和设施;

2.协助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应孵化企业的需要提供招工、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法律、会计、评估、企业管理、市场与营销、咨询及策划等相关服务。

4.协助企业开发创业项目;

5.帮助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进入孵化区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

2.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区内;

3.项目可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生产条件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有发展潜力;

4.具有生产、营销必需的资金。

第六条 优先引进以下项目:

1.有孵化潜力、推广价值、辐射范围广的项目;

2.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

3.就业型、成长型、循环型项目;

4、龙头产业、特色产业、富民产业及开发区急需的综合型服务企业。

第七条禁止引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

第八条孵化企业和创业者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企业入孵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受理材料并考察洽谈确认入孵临夏经济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孵化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办理入驻手续提交《场地使用平面布置图》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移交厂房企业入驻企业注册登记(一站式办理工商、安监、食药、税务等相关单位手续)。

第十条 申请进入孵化区的企业必须提交申请材料、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银行资信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孵化区内孵化期限原则上为1-3年,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企业孵化期限可延长至5年。期满具备投资条件的企业入驻产业功能区,或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重新签订入孵合同。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对孵化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孵化期满经企业申请,管委会批准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开发区相关产业功能区独立经营。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向所有入驻企业开放。

第十四条 孵化区标准化厂房实行租赁制度。厂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厂房租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管理等。租金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入驻孵化区企业应按时签约,全面履约。

第十五条 孵化区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厂区外消防、公用供电、供水、排污、通信等设备的维修管理,园林绿化地、道路、路灯等公用设施的养护,公共场所的保洁和安全保卫等。厂区内消防、供电、供水、排污等设备管网的维护维修租赁由企业负责,厂区内公共区域的消防、供水、供电、排污等设备的维修维护由厂区租赁企业共同负责。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企业按厂房租赁面积交纳,收费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按年收取,每年年初10日前内交清,逾期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 进入孵化区的企业须向开发区管委会交厂房押金及租金,押金金额按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企业退出孵化区时按设施完整情况相应退还。

第十八条 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提前退出孵化区,预收的厂房租金、押金予以退还;但未经批准擅自退离的企业,不退租金、押金。企业退出孵化区时必须自行拆除改造、搭建、装修的房屋及其他改造部分,恢复厂房原貌。如企业不能拆除改造、搭建、装修的房屋及其他改造部分,由管委会派人拆除并恢复原貌,所产生的费用从企业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企业缴纳。

第十九条 孵化区企业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火、防汛等工作负责。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自行非法出让或转让租赁厂房,不经管委会审批擅自出让转让厂房的,按10/㎡的标准收取厂房租金;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租赁厂房结构,确因生产需要需改变租赁厂房结构的,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未经管委会审批,擅自改变厂房结构,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厂房原貌。企业不能恢复原貌的,由管委会指派专业公司恢复,所产生的费用从厂房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企业缴纳。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在公共场地乱搭乱建,不得在公共场地、道路、绿化区等堆放原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杂物等。

第二十二条 孵化区合作关系的解除。

孵化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开发区管委会将予以解除孵化关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提供虚假资料,恶意套取优惠条件的;

3.不服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长期不参加相关活动,不履行或无力履行租赁合同的;

4.已停止经营或依法注销的;

5.经营、注册地址迁出孵化区的;

6.拖欠孵化区各项费用,经催缴拒不执行的;

7.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转租厂房的;

8.其他有必要解除孵化关系的。

解除孵化关系后的企业不再享受孵化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约期未满迁出孵化区或合约到期延长孵化期须提交以下材料:

1.迁出孵化区或延长孵化期申请书,说明迁出或者延长孵化的意愿与理由;

2.上一个季度或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经营管理情况;

4.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